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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江环罚〔2025〕7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521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5-2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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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22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雄进页岩机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金龙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通山乡前进村十二社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厂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1日,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标砖生产线正在生产,脱硫塔正在运行,排气筒有废气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厂建设的在线监测房内未安装在线设备。根据德环办发〔2024〕59号文件规定,你厂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你厂应当在在线监测房内安装在线设备。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你厂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整改措施已落实,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另你厂承诺自2025年6月24日起拆除所有生产线及相关设备且已将产能置换到中江县银泰页岩砖制造有限公司,本机关拟对你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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