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5〕12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5-01014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1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5-09-15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辑庆和谐页岩机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肖涛红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钟楼村(原中坝村7组)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砖厂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钟楼村(原中坝村7组),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你砖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砖厂设置有袋式除尘器一套,一根15米高排气筒,但破碎工序未设置粉尘收集罩,也未设置粉尘收集管道与除尘器相连。根据你砖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0623MA6235BD6R001V)表19废气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你砖厂破碎机、粉碎机、搅拌机运行时会产生颗粒物,排放形式为有组织,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有组织排放口DA001排放,你砖厂破碎工序未设置粉尘收集罩,也未设置粉尘收集管道与除尘器相连的粉尘处理设施与《排污许可证》提出的粉尘处理要求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你砖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砖厂作出罚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42,5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你砖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本机关决定对你砖厂作出罚款叁万肆仟元整(小写:3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