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世辉肉牛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世辉
地址:四川省中江县永太镇东沟村5组42号
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在中江县永太镇东沟村5组42号从事肉牛养殖,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合作社建设有15栋圈舍、2个沉淀池、1个干粪堆棚、1套干湿分离机等设施。在干粪堆棚北侧的空地上堆放有大量的干粪,该堆放地未做硬化等其他防渗措施,堆放地的干粪上用三色布进行了覆盖。你合作社未及时收集、贮存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合作社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本机关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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