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21号1栋1单元401室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对中江和盛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农场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通济镇六松村1组从事生猪养殖,你是该农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该农场的现场管理。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农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根据生猪生物安全防控要求,执法人员无法进场核实生猪存栏量,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农场建设有5栋猪舍、4个料塔、1个粪污收集池、1套干湿分离机、3个沼气池、1个沼液暂存池等设施。通过向县农业农村局调阅近年生猪存栏量数据发现,该农场2023年调入生猪4900头,出栏2958头;2024年调入生猪3450头,出栏5816头;2025年调入生猪3700头,截至目前未出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农场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该农场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验收手续。该农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1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该农场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陆万捌仟柒佰元整(小写:687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农场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与三方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着手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万伍仟元整(小写: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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