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鑫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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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伟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128号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关于移交机动车尾气检测问题线索的函》后,于2025年7月18日现场检查位于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128号的中江鑫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并调取了2025年6月17日该公司对川AR677N车辆进行检测时的照片和视频,视频显示在对川AR677N进行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情况,但该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结果显示该车为合格。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是你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疏忽导致,你公司在发现报告出具有误后立即将车牌号为川AR677N的车辆召回重检,你公司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整改措施已落实,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建明电话:0838-7251923邮编:618100
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号楼10楼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1办公室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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