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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5〕22号)
索  引  号: 510623-2025-01229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1-0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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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06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佳美页岩砖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汤卫佳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黄鹿镇铜音村5社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江县黄鹿镇景观村(原铜音村5社)从事页岩砖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页岩砖焙烧;你公司厂区大门北侧建设有自动监测设备站房,站房内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及数采仪等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数采仪联网状态,显示未联网。经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安装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2025年1—5月停产,6月底开始生产并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被检查发现后你公司自行停止生产,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通知》(川环规〔2024〕4号)“二、免予处罚清单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十五)其他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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