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同心畜禽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刘强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长河村4组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在中江县永太镇长河村建设有4栋鸡舍(3栋蛋鸡舍、1栋育雏舍),配套建设有料塔、发酵罐、干粪堆棚、附属用房等,正在进行蛋鸡养殖。经查,中江县同心畜禽养殖场设计存栏蛋鸡20万只,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江县同心畜禽养殖场蛋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文号:德环审批〔2019〕102号,取得批复后开始修建,于2020年开始育雏养殖,但未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江县同心畜禽养殖场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5〕2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为个人独资企业,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环保验收合同开展环保验收,并主动对存栏蛋鸡进行减量,2025年9月出栏6万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小写:23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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