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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976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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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4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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