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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975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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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4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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