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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正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977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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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4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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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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