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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9768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9-04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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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4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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