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旧版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修正) 》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892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1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  键  词: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5-08-15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