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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索  引  号: 510623-2025-00892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1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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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15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责任编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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