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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4-01525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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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23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经营的白玉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抽取了1批次白玉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3日)。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玉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中江县凯江镇英子蔬菜店经营的山药

(1)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英子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5日)。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英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拾元整)。

3、南塔市场黄卫兵经营的小葱

(1)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南塔市场黄卫兵抽取了1批次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8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南塔市场黄卫兵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5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大写:拾叁元整)。

四、中江县凯江镇官林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葱

(1)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官林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9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官林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3日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200.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大写:拾叁元整)。

五、中江县凯江镇周妈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葱

(1)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周妈生鲜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9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中江县凯江镇周妈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六、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公园广场购物中心经营的小葱

(1)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公园广场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小葱(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9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公园广场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七、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公园广场购物中心经营的小白嘴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中江县凯江镇好又多超市抽取了1批次小白嘴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06月19日)。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4年07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公园广场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白嘴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9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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