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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510623-2025-01125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08-25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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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8-25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近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江中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酸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江中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1-06;规格型号:袋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生产该批次鱼酸菜(酱腌菜)8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已召回238.80公斤。中江局认为,四川江中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圆整)

二、中江县老家柴房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老家柴房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泡姜(购进日期:2024-02-1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中江局认为,中江县老家柴房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中江县祥云休闲山庄购进的自制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祥云休闲山庄购进的1批次自制粉条(购进日期:2025-02-16;规格型号: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自制粉条10.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中江局认为,中江县祥云休闲山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中江县南华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南华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5-01-2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4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南华镇树三农家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中江县龙台镇张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方竹笋片(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龙台镇张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2-01;规格型号:袋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7.5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龙台镇张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51元(大写:伍拾壹圆整)。

六、中江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4-12-26;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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