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江县联合镇利民汇满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联合镇利民汇满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山药(购进日期:2025-05-13)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山药5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联合镇利民汇满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中江县老家柴房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老家柴房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泡姜(购进日期:2024-02-1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中江局认为,中江县老家柴房餐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中江县祥云休闲山庄使用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祥云休闲山庄使用的1批次粉条(购进日期:2025-02-16;规格型号:散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粉条10.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主体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中江局认为,中江县祥云休闲山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中江县南华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南华镇树三农家乐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5-01-24;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4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南华镇树三农家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中江县龙台镇张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方竹笋片(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龙台镇张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12-01;规格型号:袋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方竹笋片(酱腌菜)7.5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龙台镇张梦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51元(大写:伍拾壹圆整)。
六、中江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4-12-26;规格型号:散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泡红椒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龙台镇张维娜中餐馆(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七、中江县太华综合市场谭军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太华综合市场谭军销售的1批次山药(购进日期:2025-05-1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山药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太华综合市场谭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圆整)。
八、中江县凯江镇天天超市销售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天天超市销售的1批次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05-20)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生花生米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凯江镇天天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5元(大写:伍圆整)。
九、中江县永太镇品惠生活超市销售的白玉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永太镇品惠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白玉山药(购进日期:2025-05-1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白玉山药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永太镇品惠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中江县凯江镇天天鲜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天天鲜果店销售的1批次杨梅(购进日期:2025-05-1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杨梅3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凯江镇天天鲜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叁拾圆整)。
十一、中江县凯江镇鲜多多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鲜多多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05-16)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龙眼7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凯江镇鲜多多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35元(大写:陆佰叁拾伍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大写:贰拾捌圆整)。
十二、中江县冯店镇红群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冯店镇红群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5-05-14)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香蕉8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冯店镇红群便利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捌圆整)。
十三、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广福店销售的西瓜红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广福店销售的1批次西瓜红红薯(购进日期:2025-05-13)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西瓜红红薯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四川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广福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四、中江县凯江镇谭军干杂店销售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江县凯江镇谭军干杂店销售的1批次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5-04-15)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中江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1.3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中江局认为,中江县凯江镇谭军干杂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13元(大写:壹拾叁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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