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涌联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志有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回龙镇红苗村7社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中江县回龙镇沿河村从事生猪养殖,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场西南侧山坡下建设有一个田间储存池,储存池内有大量粪污,田间储存池西侧荒地内有几条沟渠,沟渠内有褐色污水沉积,荒地西南侧玉米地有水流痕迹,与玉米地相邻的丰产沟内有褐色污水沉积,丰产沟尾端与凯江河相连处干涸无污水沉积。你公司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本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7251937)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