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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510623-2022-013929
文  号:江府办发〔2015〕114号
发布日期: 2015-12-17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关  键  词:力量 购买 务工 实施意见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15-12-17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化我县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5〕5号)精神,经17届县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推进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制定出台《中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部分县级部门,选取一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进行试点,其余县级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6年,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跟随省、市步伐在全县逐步推开。到2017年,全县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具体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以及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7.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三)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可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四)购买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从2015年起,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根据我县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2.公开购买信息。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财政预算信息公开范围,对经批准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将项目预算信息、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四川政府采购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县级各部门信息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3.选择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严格履约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对于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或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加强购买监督。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规避购买、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资金的增加,也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综合预算。购买主体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办法,强调结果导向,强化部门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组织实施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涉及党委、政府以及财政、民政、编制管理等多个部门,要落实好“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质监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  

(二)明确工作分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结合实际根据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为明确分工,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相关县级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要求等事项。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县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及管理办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监管体系。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采购机构等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评和验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接受购买主体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采购组织工作。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强化政策衔接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四)严格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承接主体应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正常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培训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附件:1.中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中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1

中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A

1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教育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

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1

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A

1

4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A

1

5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A

1

6

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A

1

7

公益性学前教育

A

1

8

公益性义务教育

A

1

9

支教助学与扶贫助困服务

A

1

10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A

2

1

公共就业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2

2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A

2

3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A

2

4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A

2

5

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A

2

6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A

2

7

劳动力资源调查

A

2

8

社区就业帮扶

A

2

9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A

3

1

人才服务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A

3

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A

3

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3

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A

3

5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A

3

6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A

3

7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A

4

1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A

4

2

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

A

4

3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A

5

1

医疗卫生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5

2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A

5

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A

5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A

5

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A

5

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A

5

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A

5

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A

5

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A

5

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A

5

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A

5

12

政府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A

6

1

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6

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A

6

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A

6

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A

6

5

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等后期管理服务

A

6

6

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

A

7

1

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7

2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7

3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A

7

4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A

7

5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A

7

6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A

7

7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A

7

8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A

7

9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7

10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A

7

11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A

8

1

 

 

 

 

公共体育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8

2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A

8

3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A

8

4

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A

8

5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A

8

6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A

8

7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体育服务

A

9

1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A

9

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A

9

3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A

9

4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A

9

5

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A

10

1

农业服务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0

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A

10

3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A

10

4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A

10

5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A

10

6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A

10

7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A

10

8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A

10

9

政府委托的其他农业服务事项

A

11

1

资源环境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A

11

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A

11

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A

11

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A

11

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A

11

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A

11

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A

11

8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A

11

9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源环境服务

A

12

1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A

12

2

产品(食品药品安全检测、检验)监管辅助服务

A

12

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A

12

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A

12

5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A

12

6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A

12

7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A

13

1

市政公共服务

市政道路、广场、公厕环卫管护服务

A

13

2

市政园林、道路的绿化管护服务

A

13

3

市政公用路灯管护服务

A

13

4

市政公用停车场管护服务

A

13

5

政府委托的其他市政公共服务

A

14

1

 

其他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B

1

1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B

1

2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康复训练、教育矫正、技能培训、行为干预等)

B

1

3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B

1

4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B

1

5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B

1

6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B

2

1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B

2

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B

2

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2

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2

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B

2

6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2

7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2

8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B

3

1

社区服务

社区治理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B

3

2

政府委托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B

3

3

政府委托的社区工作者培训

B

3

4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B

3

5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B

3

6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B

3

7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及维护

B

3

8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服务

B

4

1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B

4

2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B

4

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B

4

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B

4

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B

4

6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B

4

7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B

5

1

社工服务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标准研究、宣传服务

B

5

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培养

B

5

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B

5

4

社工队伍和社工项目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B

5

5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工服务

B

6

1

慈善救济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B

6

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B

6

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B

6

4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

B

6

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B

6

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的评估

B

6

7

政府委托的其他慈善救济服务

B

7

1

公益服务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B

7

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B

7

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B

7

4

志愿服务记录平台的管理

B

7

5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服务

B

8

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

8

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B

8

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B

8

4

政府委托的其他人民调解服务

B

9

1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B

9

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B

9

3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B

9

4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B

9

5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B

9

6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

9

7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B

9

8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B

9

9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矫正服务

B

10

1

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B

10

2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

10

3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

10

4

安置帮教的宣传和咨询

B

10

5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B

10

6

政府委托的其他安置帮教事项

B

11

1

公共公益宣传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B

11

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B

11

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B

11

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B

11

5

宣传效果评估

B

11

6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宣传服务

B

12

1

社会组织服务

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与现状研究

B

12

2

社会组织评估

B

12

3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服务

B

13

1

其他

其他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C

1

1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C

1

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C

1

3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C

1

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C

1

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C

1

6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工作

C

2

1

处理行业投诉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

2

2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C

2

3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C

2

4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C

3

1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D

1

1

 

 

 

 

 

 

 

 

 

 

 

技术服务事项

 

 

 

 

 

 

 

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D

1

2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D

1

3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D

1

4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D

1

5

政府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

D

1

6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D

1

7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D

1

8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D

1

9

政府委托的其他科研服务

D

2

1

行业规划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D

2

2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D

2

3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D

2

4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规划服务

D

3

1

行业规范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D

3

2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D

3

3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规范服务

D

4

1

行业调查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D

4

2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D

4

3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D

4

4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D

4

5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D

4

6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D

4

7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调查服务

D

5

1

行业统计分析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D

5

2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D

5

3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D

6

1

资产评估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D

6

2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产评估服务

D

7

1

监测服务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D

7

2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D

7

3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D

7

4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D

7

5

社会发展监测

D

7

6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测服务

D

8

1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E

1

1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E

1

2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E

1

3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E

1

4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E

1

5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E

1

6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E

2

1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2

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E

2

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E

2

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E

2

5

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E

3

1

监督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3

2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技术性工作

E

3

3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3

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E

3

5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E

3

6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服务

E

4

1

评估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E

4

2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E

4

3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E

4

4

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

E

4

5

政府委托的其他评估服务

E

5

1

绩效评价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5

2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5

3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E

5

4

政府委托的其他绩效评价服务

E

6

1

工程服务

公共工程规划

E

6

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E

6

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E

6

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E

6

5

公共工程评价

E

6

6

政府委托的其他工程服务

E

7

1

 

 

项目评审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E

7

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E

7

3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E

7

4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E

7

5

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评审服务

E

8

1

咨询

立法咨询

E

8

2

司法咨询

E

8

3

行政咨询

E

8

4

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

E

9

1

技术业务培训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E

9

2

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E

10

1

审计服务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

E

10

2

重大审计事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服务

E

10

3

政府委托的其他审计服务

E

11

1

其他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F

1

1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

公车租赁服务

“购、用、养、修”服务

F

2

1

机关物业管理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

F

3

1

其他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其他服务

G

1

1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附件2

中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意见精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扎实有效地推进相关工作,特制定中江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贯彻落实

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

(二)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研究解决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五)研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可根据会议议题视情况邀请需要实施购买服务的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并会同各购买主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动态调整完善购买服务目录的建议。

县委编办: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

县发改局: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以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县民政局: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管理,定期公布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监管体系。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督促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规范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监察局: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行政监察,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接受购买主体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采购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保障预算单位自身正常运转需要购买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的采购需求标准的提出。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履行职能,深入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同时,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形成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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